宝市文广发[2012]118号
各县区文化广电局,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积极开展传习活动,充分肯定传承人对非遗保护做出的积极贡献,进一步促进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决定表彰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先进个人,现将推荐评选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
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二、评选条件
1.掌握并传承某项市级以上(含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表演艺术、传统工艺、制作技艺等表现形态,且技艺精湛,积极开展展示、传播、传承等活动。
2.在某项市级(含国家级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上被公认具有代表性、权威性,在当地具有广泛影响,自觉按照《宝鸡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履行责任义务,主动接受当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3.在某项市级(含国家级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与传承方面取得显著的成绩,对该项目保护工作有较明显的推动和带动作用,具有典型榜样作用。
三、评选办法和步骤
1.由各县区文化广电局、市直各项目有关单位负责推荐,并填写推荐表(附后),表格一式两份,另附传承材料(1500字)和反映其传承情况的相关资料(如在当地开展传习情况、授徒情况、参加大型展演、展示情况、获奖证书复印件、在省级以上媒体刊发过的报道等),传承材料请正式打印,与推荐表、个人一寸免冠照片2张,于2012年5月25日前一并报送市局艺术科。推荐比例按各县传承人总数的15%-20%掌握,市直项目单位可推荐1人。
2.市局将组织有关人员,依照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对推荐人员进行审核、评定。
3.对于确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先进个人人选,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将面向全市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4.对荣获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先进个人,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将在2012年“文化遗产日”期间进行表彰,并颁发证书和给予奖励。
四、要求
1.请各县区文化广电局、市直各项目单位认真做好推荐工作,实事求是,严格把关,确保推荐人选的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
2.按时报送,逾期不予受理。
附:宝鸡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先进个人推荐表
联 系 人:潘新权
联系电话:3260316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附件:宝鸡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先进个人推荐表